协会章程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
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2015年4月理事会审议通过。2019年10月理事会审议修订施行。2021年9月理事会审议修订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标准工作的管理
第三章 标准制定的程序
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
第五章 标准制定的经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民政部《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以及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CIQA)是在民政部注册的全国性社团法人组织。本着服务会员、服务企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的宗旨,组织制定团体标准(T/CIQA)。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活动领域团体标准的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和复审的管理与施行。
第四条 制订团体标准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吸收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教育科研机构、检测认证机构、政府部门等利益相关方参与,在协商一致基础上,充分反映各方共同需求。支持消费者和中小企业代表参与标准制定。
第五条 团体标准应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技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六条 团体标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有关术语、分类、量值单位和符号等基础通用方面的内容应遵守国家标准,不另行规定。
第七条 团体标准的目标是满足市场与创新需求,填补标准空白。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鼓励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团体标准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参考采用国外先进标准,努力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第八条 团体标准系版权出版物,根据国家规定,实行版权保护。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组织制定和发布的团体标准(T/CIQA)版权归本协会所有。
第九条 本协会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标准工作的管理
第十条 协会设立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统一管理协会的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主席由协会会长担任。委员会秘书长由协会秘书长担任。委员会执行副秘书长由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资深标准化专家担任。
第十一条 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负责标准文件的收发、核实、编号、登记、传输、会务、流程信息化、赞助费管理以及档案管理等。秘书处由协会的内设部门承担。
第十二条 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根据会员、企业、政府和社会向本协会提出的求助需求设立专项专家组。因事制宜组织相关方专家,完成帮助求助方的任务。
第十三条 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制定并维护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二) 确保协会标准化工作规则符合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三) 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团体标准化工作情况,提出强制性或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建议;
(四) 批准成立或撤销标准化技术委员会(CIQA/TC);
(五) 批准技术委员会主席、秘书长、秘书处、成员和观察员;
(六) 审核与批准标准立项(P/CIQA - XXXX - 2021);
(七) 审核批准发布团体标准及复审的团体标准(T/CIQA);
(八) 受理技术委员会提交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报告;
(九) 受理地方协会要求发布CIQA团体标准事宜;
(十) 受理合作单位要求发布CIQA团体标准事宜;
(十一) 受理市场主体向协助提出的标准求助事宜;
(十二) 监督管理制定标准的赞助费;
(十三) 组织召开“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年度标准化工作会议”。
(十四) 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协会设立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CIQA/TC)组织制定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由主席、秘书长、秘书处和成员组成。技术委员会应有1名标准化政策专家、1名标准编写专家以及尽可能多的相关方技术专家参与制标全过程工作。
第十五条 制定满足市场需求的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应召集本委员会成员单位派代表参与制标活动。该代表须出席标准立项评估会、在征求意见阶段对标准草案提出反馈意见以及参加标准技术审查会等。鼓励各成员派出的代表人员相对稳定。
第十六条 制定满足创新需求的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应邀请相关方组成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成员应不少于5人,不多于25人。技术创新单位应牵头并承担标准起草任务。专家委员会成员的主要任务是参与立项评估、意见反馈和标准技术审查工作。
第十七条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英文统称为“CIQA Standards Technical Committee”, 简称技术委员会“CIQA/TC”。技术委员会由协会正式发文批复成立,协会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存档备案(附件1 CIQA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设立申请表)。
第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分委员会“Sub Committee”(SC)和工作组“Working Group”(WG)。分委员会和工作组的运作参照技术委员会进行。
第十九条 已完成历史使命的技术委员会经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批准可以撤销。撤销的技术委员会编号不得被另一个技术委员会取代。(附件10 CIQA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撤销申请表)
第二十条 技术委员会主席、秘书长、秘书处和成员:
(一) 技术委员会主席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同等资质,由成员单位推荐或自荐,经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附件4 CIQA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席申报表)。技术委员会主席有责任主持标准立项评估会、标准技术审查会。
(二) 技术委员会秘书长通常由承担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人员担任,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同等资质,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经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附件5 CIQA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长申报表)。技术委员会秘书长在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标准立项评估会和标准审查会时,可代替主席主持。
(三) 技术委员会成员向本协会会员及其他相关方开放。对该领域感兴趣的单位均可通过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经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附件2 CIQA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员申请表)
(四) 技术委员会专家由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邀请,填写专家申请表,提交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附件13 CIQA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家申报表)。
(五) 技术委员会成员分为正式成员和观察员。观察员可以出席会议但无投票权。
第二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简称TC秘书处)是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配合技术委员会主席工作。TC秘书处应具备如下能力:
(一) 系本行业龙头组织,具备较强经济实力和/或社会影响;
(二) 提供TC秘书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及日常办公用品;
(三) 配备工作人员并负责其工资、社会保障和相关福利;
(四) 拟定并实施TC工作规划和计划,进行总结与归档;
(五) 会前为技术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准备文件和资料;
(六) 会上做会议记录,特别是重大技术问题的讨论以及各成员对标准草案的分歧意见;
(七) 会后撰写会议纪要。纪要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会议议程、参会成员及代表名单、对技术问题的讨论情况及分歧、对标准水平的评价、会议审查结果及会议决议、投票情况等;
(八) 安排会务;
(九) 主动承担制标费用、或与TC主席单位共同承担制标费用,或组织TC成员共同分担制标费用;
(十) 编制年度报告提交协会并出席协会年度标准化工作会议。
第二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成员应是在中国境内正式注册的独资、合资或外资法人单位及专家,在技术委员会制标各阶段享受与其他成员同等待遇。申请单位应填写申报表(附件2 CIQA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员申报表),由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提交工作委员会审核,由协会书面批复同意,成员可长期连任。
第二十三条 协会标准的中文全称为“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团体标准”。英文简称“CIQA Standard”, 标准代号“T/CIQA”。
第二十四条 协会标准的编号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社团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编号方法如下:
T / CIQA XXXX - 2021
发布年号
发布顺序号
协会代号
团体标准代号
第二十五条 协会可以与国内外相关行业协会或企业签署双边合作协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共同制定相互认可的团体标准。
第二十六条 互认标准标号。上述共同制定的标准,可使用
两个组织(或单位)的社团代号作为标准的社团代号(双编号)。也可也可以按各自标准制定的规范,合作编写,分别编号。
第二十七条 应地方协会要求,协会可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将其制订的标准发布为T/CIQA标准,条件是:地方协会负责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并汇总。协会负责立项编号、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和发布工作。以支持地方协会工作、提升标准等级、扩大标准影响,
第二十八条 对于向本协会提交产品或服务标准并经审核已批准为T/CIQA标准的地方协会,在考虑其标准化管理能力及技术水平基础上,本协会可通过正式发文将其确立为该产品或服务的标准归口单位,负责该标准的跟踪与维护。
第二十九条 为了向企业提供标准化服务,应企业要求,在双方协商一致基础上,协会可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设立专项,组建专家组,协助企业制定标准并提供系列服务。
第三十条 标准应用。协会团体标准是版权出版物,公开销售。协会建立信息平台,接收标准在应用过程中的反馈信息并及时传递给相应的技术委员会及技术归口单位,供标准复审时考虑。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程序
第三十一条 提案阶段(Proposal)。制定标准的提案可以来自技术委员会成员、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政府机构或个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收集和汇总标准提案并进行初审:
(一) 背景情况,
(二) 国内外相关标准现状,是否填补标准空白?
(三) 提案单位对牵头单位的建议?
(四) 提案单位对起草标准的建议?
(五) 提案单位对保障制标经费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立项阶段(Project)。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席主持召开立项评估会。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由TC主席与秘书长商定。
(二) TC全体正式成员数量三分之二构成法定人数。
(三) 立项评估会的通知由协会统一发文,主送TC成员和有关专家,抄送协会工作委员会主席、秘书长、执行副秘书长、秘书处和协会联络部门等。协会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存档。
(四) 立项估会审核的要素包括:
1、 标准名称;
2、 标准类别:市场需求?创新需要?
3、 是否填补标准空白?
4、 标准牵头单位?起草单位?参加制定单位?
5、 标准发布后的预期应用单位?
6、 经费预算?经费落实?经费分摊?
7、 技术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
8、 技术委员会秘书长签署意见;
9、 撰写标准立项评估报告。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提交立项申请。
(五) TC秘书处对立项评估筛选出的标准项目填写立项申请表(附件3 CIQA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立项申请表),提交协会工作委员会秘书处。
(六) 工作委员会批准后,由协会正式发文批准立项,授予标准立项编号(P/CIQA-顺序号-年号),交由技术委员会组织起草标准。如未被批准,则通知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不予立项。
第三十三条 起草阶段(Draft)。标准一经正式发文立项即进入起草阶段。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立即组建专家组负责起草工作。
(一) 专家组通常由3-5名技术专家组成,主要任务是作为执笔人编写标准。专家组成员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资质,由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二) 其中一人为专家组组长,负责协调分工和起草工作。
(三) 标准起草完毕形成团体标准草案(CIQA/TC/DTS)。标准文本的前言中应对于执笔人给予署名。
(四) 专家组组长和每一位编写专家应签名,将标准草案及起草报告报一并上报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第三十二条 征求意见阶段(Comments)。标准草案向利益相关方征求意见。
(一)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通过协会正式发文,将标准草案分发到各成员及相关方广泛征求意见。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自分发之日起,给予不少于30天的评议期。
(二)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对收到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不得擅自删除、改动或修正(附件14 CIQA标准草案征求意见汇总表)。
(三)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将反馈意见汇总表提交起草小组考虑是否采纳,对不采纳的意见应说明理由。
(四) 在归纳整理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为召开标准技术审查会会议做准备。
第三十三条 技术审查阶段(Technical Examination)。技术审查在技术委员会范围内进行。这是标准技术内容的全权决定阶段,是技术委员会的核心工作。
(一) 技术委员会主席商TC秘书长确定技术审查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议程,召集会议并主持会议。主席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与会时,经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同意,可由TC副主席、TC秘书长或专家代为主持会议。主持人在会上保持中立。
(二) 召开技术审查会的通知以协会红头文件形式统一编号发出,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议程、TC成员名单、邀请专家名单等。会议通知应在会前至少两周发出。
(三) 技术委员会全体成员数量三分之二以上构成召开TC会议的法定人数。特殊时期会议可采取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
(四) 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标准草案、标准编制说明、评议意见汇总表及“标准草案投票单”(附件6 CIQA团体标准草案投票单)分发给与会人员。
(五) 标准起草人可以出席会议,听取意见,不参与技术审查。
(六) 技术委员会正式成员和观察员有权参加会议并在会上提出意见。受邀专家出席会议、发表意见,不参加投票。
(七) 根据协商一致的原则,各成员对标准草案的技术内容进行审查。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做会议记录并在会后整理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应至少包括以下各项:
1、 会议日期、时间、地点、主持人;
2、 技术委员会成员总数、与会成员数及占比;
3、 出席会议成员单位的代表签到表;
4、 会议讨论情况、不同意见情况、协商情况;
5、 会议决议。
(八) 标准草案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至少四分之三投赞成票且反对票不超过四分之一,草案得以通过。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可以委托其他成员代为投票。一个出席会议的成员只能接受一个另外成员的委托投票。标准起草专家个人和协会管理人员不能参加投票。
(九) 对于通过技术审查的草案,主席签署草案并撰写报批报告,提交协会标准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草案进入批准阶段。
(十) 对于没有获得技术审查通过的标准草案,返回起草阶段,按照会上的审查意见重新起草。
第三十四条 批准阶段(Approval)。
(一)对技术审查通过的标准草案,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书写标准草案报批报告,提交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见附件7 CIQA标准草案申报批准单)。
标准草案报批报告应包括如下文件:
1、 填写完整的《附件7 CIQA标准草案申报批准单》。
2、 团体标准草案文本。
3、 标准编制说明,包括标准制定过程、专利说明、填补标准空白说明、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情况以及技术委员会成员投票结果。
4、 征求意见汇总表。
5、 技术审查会会议纪要。
(二)工作委员会秘书处收到标准草案报批报告后,由工作委员会执行副秘书长负责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三)本阶段不再对草案的技术内容进行审核,而是按有关规定对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提交的标准草案的合规性、标准报批报告中的各项内容进行审核。
(四)工作委员会执行副秘书长审核后,由工作委员会秘书长复审,工作委员会主席签署发布。
第三十五条 编号阶段 (Numbering)。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给予编号(T/CIQA 0000 - 2021)
第三十六条 发布阶段(Announcement)。协会标准的发布公告为中英文对照,刊登在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网站和对外媒体上。(见附件11 CIQA团体标准发布公告格式)。
第三十七条 出版阶段(Publication)。正式出版的协会标准封面按照国家标准委 民政部《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要求的格式排版(见附件15 团体标准的封面格式)。封面标准名称为中英文对照。
第三十八条 复审阶段(Revision)。协会标准发布施行后,应至少每五年复审一次。复审的方式可以是会审或函审。会议方式参照技术审查会进行。复审结束应填写复审结论表(见附件8 CIQA团体标准复审报告表)。标准复审通常有三个结果:
(一)标准继续有效。再版时在标准封面上不改变标准编号但须更新标准发布年号。
(二)标准进行修订。需返回相关技术委员会进行修订,按标准制修订流程进行修订、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再发布。修订的标准保留原标准号不变,但发布年号改为修订后发布时的年号。
(三)标准废止。已无存在必要的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编号不得用于其他的CIQA团体标准编号。
第三十九条 复审公告。复审后的团体标准参照第三十六条在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公告。(见附件11 CIQA团体标准发布公告格式)
第四章 团体标准的施行
第四十条 标准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应用。参与标准制定并投赞成票的技术委员会成员应主动应用相关标准。鼓励社会各界自愿采用相关团体标准。
第四十一条 鼓励开展团体标准宣传贯彻活动。标准的宣贯活动由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其他机构可商相关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联合举办或经该秘书处同意单独举办。宣贯的方式包括培训班、研讨会、咨询服务等,以促进标准施行。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对标准的施行情况记录存档。
第四十二条 协会可以向第三方机构申请开展团体标准良好行为评价。该评价应按照国家标准(GB/T 20004)开展,并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
第四十三条 团体标准发布实施效果良好,填补了标准空白,应积极推动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第四十四条 团体标准发布后获得广泛关注,且具有促进人类安全健康、保护环境和社会经济发展具有突出积极作用的,应申请推向国际化。
第四十五条 各部门、各地方在产业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政府采购、社会管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招标投标等工作中采用团体标准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协会各级机构应给与积极配合并提供跟踪服务。
第四十六条 各部门、各地方将团体标准纳入各级奖项评选范围的,协会可对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予以表彰。
第五章 标准的制定经费
第四十七条 必要的经费是制定团体标准工作顺利完成的保障。制标经费需求金额由秘书处做出预算,来源可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一) 技术委员会主席所属单位提供。
(二) 技术委员会秘书长所属单位提供。
(三)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提供。
(四) 标准提出单位、牵头单位或参加单位提供。
(五) 技术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分摊。(见附件9 CIQA制标费认缴表)
第四十八条 制标费主要用于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组织制修订标准的工作费用,包括会议费、通信费、资料费、印刷费;专家费、劳务费;有关差旅费等。不得用于工作人员的工资、劳保和福利费等。
第四十九条 共同制定标准的经费。本协会与相关协会共同制定标准的经费由双方共同商定。
第五十条 经费预决算。在技术委员会主席指导下,秘书处负责年度经费的预算与决算,并向协会工作委员会提交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报告。
第五十一条 赞助费用。 鼓励协会会员、技术委员会成员或国内外团体以各种方式对协会标准制订工作提供赞助。协会工作委员会负责受理赞助事宜并与赞助方签署赞助协议。赞助方可在协议中声明赞助费的特殊考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解释。本办法由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施行。本办法由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理事会于2021年 月 日批准通过,自批准之日起施行。